
稅務服務Taxation
香港稅制簡單,入息主要根據地域概念來課稅。換言之,只有來源於香港之收入才須課稅。香港主要有5種稅項: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遺產稅及印花稅。香港並無徵收銷售稅、增值稅、遺產稅或資本增值稅
利得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4條,任何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售賣資本性質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均須納稅。
在利得稅範疇中,「人士」之定義包括法團/ 有限公司、獨資經營者、合夥業務或受託人等,自僱人士亦包括在內。
徵稅對象並無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別。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潤可毋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居港人士如賺取於香港產生的利潤,則須納 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根據個案的事實而定。於海外產生的利潤,即使將款項匯回香港,亦毋須納稅。
暫繳利得稅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實際利潤而徵收。由於每年的利潤要到該年度完結之後才能確定,因此稅務局會在該年度完結前徵收暫繳稅,當該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評定後,已繳付的暫繳稅款會用來支付該年度應繳付的利得稅。
有限公司的稅務事項
每間法團或有限公司均須於每次周年大會上委任一名核數師(《公司條例》第131條),而此核數師可處理公司的稅務事項(《公司條例》第129C條)。如有任何關於有限公司的稅務問題,請向閣下的核數師或會計師查詢。
本港現行的法團利得稅率為17.5%,法團以外的人士利得稅率則為16%。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均須納稅。
薪俸稅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或受僱工作及退休金所得均須繳納薪俸稅。 凡到訪香港而一年內總共不超過60天者則毋須繳納。 對於受僱於外國者,可按比例繳交稅款。現行的基本個人及已婚人仕免稅額分別為$100,000.00 及$200,000.00 (2006/2007)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所徵收的稅項,計算方法是以物業之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算。現行之標準稅率為15.5%;而其將於2004/05 應課稅年度調升至16%。
印花稅
跟據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規定,但凡所有關於因轉讓不動產或香港證券而訂立之轉讓書均需繳付印花稅。本行有多年為客戶提供全面稅務服務,包 括: 為客戶申報利得稅稅表、物業稅稅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及個人稅表, 協助客戶回答稅務局之查詢,作為客戶之稅務代表,處理稅務局之實地審核及稅務調查,並代表客戶提出有關事項之申訴, 為客戶提供稅務意見及建議完整的稅務策劃,合法地減低應納稅款,及 通知最新的稅務發展。